(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物业想涨物业费,业主有权拒绝吗?物业应该走哪些程序才能涨物业费?日前,东莞市樟木头镇某小区物业就因涨价手续不合规,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定涨价无效,还要把多收的物业费退还业主。
事情具体是什么情况呢?据悉,2011年3月22日,东莞市樟木头某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某房产公司”)与樟木头某物业公司(以下简称“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某物业公司对樟木头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管理期限为2011年3月22日至2016年3月22日,物业费为每月每平方米元。
2016年3月23日,某房产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某物业公司对该小区继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至2021年3月23日止,物业费为每月每平方米元。
余女士作为该小区业主,于是起诉某物业公司,主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未备案,是无效合同,要求退还多收的物业费。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对于决定该类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某物业公司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某物业公司如要调整收费标准则应须经过“双过半业主”同意。
但某物业公司提交的涨价意见征询表存在签名者身份不明,与实际业主不是同一人等瑕疵。某物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这些签名人员身份及签名人员已取得业主授权。所以某物业公司在没有经过“双过半业主”同意的程序下,直接与某房产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将物业费调高,显然不具备合法依据。故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向余女士退还涨价期间多收取的物业费。
承办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物业费乱涨价常常激发小区矛盾,物业公司更应履行好涨价相关手续,充分征求小区业主意见,避免激发矛盾。
有业委会的小区,应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服务费的上调以书面方式征求业主意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再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费的调整程序才合法合理。而没业委会的小区,也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签名同意。
(文章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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